高雄市是登革熱好發地,此對高雄市民生命健康之維護上造成莫大之威脅。因此,防疫工作就格外的受到重視。而高雄市現行登革熱實務防治工作係以跨越各局處來合作執行。惟受限於現行中央防疫法令僅以傳染病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為執法依據,實未能符合現實防疫工作之需求,因此,高雄市遂訂定相關自治條例以因應執行防疫之需要,並補充中央立法之未足。但於現行法令規定及實務防疫上,卻也產生一些問題,諸如,中央登革熱防治立法規範不足、相關條例配套法規之訂定未足或規制內涵過於嚴苛、登革熱跨局處分工防疫法源授予未足、防疫法規競合適用之爭議、各組成單位權管未符、環境衛生防疫之行政檢查與機關消極作為、髒亂頹廢空屋處理流程與法制未符、拆除空屋及市場攤台之侵權問題及各權管機關對公私場域管理權限之爭議等,似有與現行法制未洽及緩不濟急之處,導致防疫執行上迭生疑義,並造成緊急疫情執行效率之減損及有外行領導內行之疑慮。綜前所述問題,確實有待釐正敘明,並提出因應策略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