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8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刑二庭把車手這個犯罪角色,因為同時構成加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不是應該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的爭議,裁定呈提交由大法庭。然而,因為這是在實務上層出不窮的案件,也因為詐騙集團不好抓,最後真正抓到的大多是「車手」,法院依法判決時,因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修正(106年),修正後,凡是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就是屬於犯罪組織,例如:詐欺集團。這也是立法者在修法時,所想要處理的範圍。但在修法後,屬於保安處分性質的強制工作,也從原本的刑後,改為刑前執行。也形成了,假設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車手,卻要在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之久,這也讓實務界開始有檢討的聲浪,故在此次大法庭第一個的案子,就是處理這個爭議,本文將當中所涉及之肯、否見解整理,並在第四章整理、分析在大法庭裁定後,實務見解之變遷,並在結論提出個人之些許淺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