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燬一定之財產致生公共危險,是放火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本罪性質上是實害犯亦是危險犯,也就是,燒燬財產為實害犯,致生公共危險為危險犯。燒燬財產既有毀損罪之規制,又我國刑法將本罪置於公共危險罪章,因此通說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在於維護公共安全。放火行為對於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之意義為何,即放火罪之「公共危險」該如何解釋,本文從公共危險之特質作為發想,探究其實質意涵。此外,部分放火罪之行為客體要素「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或既遂要素「燒燬」,兩者是放火罪的核心構成要件要素,與公共危險意涵具有關連性,與公共危險事態之存否息息相關,故本文一併討論兩者之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