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是「人體研究法元年」,因為人體研究法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告,正式上路,從這一天起,人體研究被「法治化」。法律具有強制力與罰則,所有從事人體研究工作人員,不論學術地位、職務階級、研究內容、…,都應該有所警覺,最起碼必須遵守此法律所規範事項。該法公告後,即日生效。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隨後於101年8月17日公布「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詳細規範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之組織、議事、審查及應遵行事項,使這部法律更臻完備,得以落實執行。IRB應清楚認知本身的宗旨目標與保障研究對象權益之關聯性,依據該機構團體區域性文化(local culture)背景,訂定出大家應遵守研究倫理相關的共同信約。隨著民眾知識普及、病人意識提升與社會高度期待,許多醫療機構與機關學校,因需發展研究,常涉及人為研究對象,依據法律規定設置IRB,在101年衛福部委託醫策會辦理的查核作業基準中,將各醫療機構對研究倫理審查單位的紛歧名稱,一律稱之為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簡稱:審查會;本文稱IRB);人體研究法第18條規定IRB必須通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定期查核,才可以審查研究計畫,醫策會也將過去使用的名詞--「訪查」,正名為「查核」。迄今為止,醫策會接受衛福部委託辦理醫療院所IRB查核業務,每年底會對當年「查核基準」作檢討修訂,並將結果提供衛福部,作為次年公告查核作業參考。為了符合人體研究法條文字,大家只得把「查核制」當成「許可制」在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