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依修正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於民國104年(即西元2015年,以下以西元分析)12月25日,將所管轄山地鄉改制之區,由直轄市之派出機關(fieldagency),改為具等同鄉(鎮、市)法律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性質(local autonomousbody)的區,定名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mountain indigenous district inmunicipality;MID),由各該原住民區公民選舉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年滿26歲公民出任區長,執掌原住民區公所;並選舉該轄區年滿23歲的公民為區民代表,互選主席、副主席各1人,組成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屬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