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篇文章前言闡示「公開揭露」的效益,不僅是不良事件的「事後處理機制」,也是避免不良事件再度發生的「事前預防機制」的一種行動方式。為促使醫療爭議發生後可有效調處減訟止紛,並建立開誠佈公之除錯機制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安全,衛福部已研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然而根據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經驗顯示,縱使有已制定明確的公開揭露規範,但醫療院所常規上仍難以落實,主要原因是政策與實務的落差(policy-practice gap),因此如何釐清醫院推動公開揭露服務的困難或障礙是一項重要議題。作者運用德菲法收集專家對公開揭露機制的共識情形,研究涵蓋面向廣泛,包括社會文化與法制、醫院組織文化與管理、醫病溝通與互動、教育與學習歷程等四大構面,過程歷經三回合的問卷收集,作者歸納了醫療機構推行公開揭露30項具高度共識的障礙,以及34項推行公開揭露所需配套措施的高度共識的障礙,這些多元且豐碩的共識資訊可以提供未來相關單位推動公開揭露的基礎。然而中度共識與未達共識的推動困難或障礙題項,也值得重視,他們可能是日後能否順利推動公開揭露制度的關鍵;例如醫師擔心承認錯誤,會因究責而失去醫師執照;醫方不願意花時間做這類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