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的風險爭議近年來仍層出不窮,我國在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後,在第四條清楚指明「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意即風險評估之職責應該交由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來實行。然而,現實情況是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僅為半年開會一次,一次又無法涵蓋食品風險評估眾多的題目,更無法處理風險溝通之議題。結果是第四條中國民享有之知的權利難以得到落實。特別是從會議紀錄上來比較詳實度與公開程度,行政主管機關主導的食品安全會報紀錄明顯地優於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