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強制錄音規定,是為訊問程序合法及筆錄記載正確提供證明,單純未錄音並未侵犯被告的人身自由及自白任意性,因此若錄音效果不清楚、未全程錄音或完全未錄音、錄影,既違反規定,應推定該自白無任意性及筆錄不正確,不得作為證據;倘檢察官能以其他方式證明被告自白任意性與筆錄記載正確性,應仍得為證據。新法雖以權衡法則為排除原則,最高法院大部分判決於新法施行後對此問題卻採與筆者相同見解,誠屬正確、妥適。另外,參考美國及日本的實務作法及學說,檢察官對於被告自白任意性的舉證責任應以「過半證據」為已足,而不需達到「無合理可疑」的確信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