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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鑑定留置制度
作者 林鈺雄
中文摘要
本文以鑑定留置的新法為研究主題,並參考德國鑑定留置制度,結論認為我國新法規範密度不足,並進而提出新法實施後可能發生的實務問題與解決方向,認為:1.鑑定留置之運用範圍,除一般偵查中、審判中的刑事程序外,亦包含保安程序。2.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皆屬鑑定留置之合法目的,證據主題兼及:責任能力、公衆危險性、就審能力、性犯罪者有無強制治療之必要、因心神疾病所致的反覆犯罪之虞(預防性羈押)。3.重大犯罪嫌疑門檻及比例原則之要求,解釋上屬實質要件。4.鑑定留置雖得重複或延長,但不可超過兩個月又七天的總天數的限制。此外,鑑定留置,審判中訴訟關係人之聲請依據、參與權利及審查基準,應以一般調查原則為斷,並據此連結上訴救濟。法院應善用指定辯護規定。5.未得被告同意者,鑑定留置期間不得施以身體檢查處分、主動配合義務或治療措施。6.鑑定留置裁定或處分確定前,宜先停止執行。7.最高法院對心神鑑定必要性之裁判搖擺不定,應先統一見解。
起訖頁 51-65
關鍵詞 鑑定留置心神鑑定身體檢察處分責任能力保安處分公衆危險性就審能力比例原則聽審絕對法官保留強制辯護裁定抗告憲法保留通知義務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10 (1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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