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憲法第八條所定之「法定程序」,除了規範干預人民基本人權之程序的正當性外,亦包含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效果;刑事程序中之違法證據排除法則,具有憲法上之依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應以我國憲法揭示正當程序以保障人權,並維護司法的正潔性為優先考量。職是,我國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四所定之權衡原則,並非自由裁量,法定程序之違反如有侵害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重大違法情事,且從抑制將來違法偵查之觀點而言,容許其作為證據並不適當者,即應否定其證據能力。此種情形,不應再與犯罪案件的重大性或證據的重要性等所謂發現真實之利益相權衡,否則凡遇重大犯罪,權衡之結果根本無排除法則適用之餘地,將失去採用違法排除法則的本旨。至於,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之瑕疵,證據是否排除,則可依權衡原則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