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之觀點在保險法著述中廣為傳播,在保險法實踐中亦有深遠影響。然而,損失補償是保險的本質與保險業產生發展之基礎,也是保險業經濟補償功能之集中體現,損失補償原則適用於包括人身保險之保險全領域實為其應有之義。人身保險非損失保險觀點或是大陸法系國家損害賠償理論及其限制非財產損害賠償規定向保險法不當擴張之結果。在現代社會,定值保險等損失補償原則適用於財產保險之例外已不復成立,人身保險的損失補償性也已為生命價值理論與第三領域保險的豐富實踐所證實。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在中國的準確適用有賴於對其民商法理論基礎之釐清、對其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觀點之矯正、對人身保險損失計算標準之明晰,以及對現行保險法下保險定義等條款之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