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只具有約束股東及董監事的內部效力而不具有外部效力,債權人等外部主體對決議效力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無權主張確認決議無效或不存在。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中對股東資格的要求不應剝奪股權轉讓自由,董監事僅在決議損害公司利益時才享有撤銷權。董事會決議瑕疵之訴中,董監事只可在董事會無法自我糾正時提起訴訟,同時應比照代表訴訟要求限制股東訴權。股東及董監事可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有權進行與所參加方相抵觸的訴訟行為。應按瑕疵而非決議區分訴訟標的,但針對同一瑕疵提起的後訴不構成重複訴訟而屬共同訴訟,針對同一決議的訴訟應當合併審理。判決不存在對世效力,既判力只在原告勝訴時發生擴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