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價值在法律制度層面表現為市場交易機會。侵害知識產權的直接後果就是對權利人市場交易機會的剝奪,並在因果關係範疇內具象化為知識產權的差額損害與機會損害(純粹經濟損失)。從損害認定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差額損害是一種可得利益損失,其確定性的依據在於市場中侵權產品與合法知識產品之間存在銷售數量上的“零和競爭關係”;知識產權的機會損害是一種因自身可訴性而衍伸出的規範損害,本質上是因侵害權利人支配知識產品的自由意志而產生的對法秩序的破壞,並以市場獲利可能性降低或喪失為損害認定的依據。在損害的計算方面,差額損害以所失利益為基準,並衍伸出銷量減少公式,機會損害需要通過分析現實的或虛擬的交易契約進行價格估定,並衍伸出侵權獲利賠償公式與合理許可費賠償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