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對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所受驚嚇損害的救濟,我國法院同時突破了現行“第三人損害”和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適用情形的界限,亦混淆了這兩種制度與第三人驚嚇損害的區別。通過對現行法規定的身體健康權的擴大解釋來確定驚嚇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做法在邏輯上是不可取的。目前,我國法院可將《侵權責任法》第22條作為支持第三人驚嚇損害賠償訴請的法律依據。在與死者沒有親屬關係的第三人所受驚嚇損害情形中適用公平責任,不符合謹慎適用公平責任條款的立法初衷及學理意旨,亦與公平責任不能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法理不符。應有的司法選擇要麼是通過充分說理,將驚嚇損害的索賠權主體擴大至與直接受害人有特殊情感聯繫的第三人,要麼是對於非近親屬的第三人不予賠償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