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直接針對憲法結構,需要貫徹憲法某種程度的控制力。這種控制源於憲法保留原理和憲法的本質功能,也是“重大改革於法有據”這一黨的執政思想的貫徹落實。我國監察體制改革具有鮮明的憲法特徵,新建立的監察制度輸人了立憲價值並重塑了國家機構和權力運行體系。憲法對此進行結構性控制,既為改革提供約束機制,又受制於改革塑造的新秩序。監察體制改革過程展現了憲法保留的控制力,同時改革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正當化功能。在這種控制模式之下,憲法呈現了一定程度的收縮特徵。對政治體制改革中的憲法收縮需要客觀評判,適度收縮對於革新和重塑憲法秩序具有積極意義,但過度收縮亦非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目標。必要的憲法控制能夠維護一系列改革底線,包括憲法權威、憲法原則和立憲價值,特別是有助於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