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憲新增關於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第100條第2款,具有鮮明的“謹慎放權”意圖:在下放地方立法權的同時,實施以《立法法》為基礎的合法性控制,以及作為兜底性保障的合憲性控制。前者從基礎、目的、原則、範圍、程序五方面展開,但卻面臨控制機制科學性、控制制度實效性、制度協同回應性等現實詰難。後者在黨的領導不斷強化的時代背景下展開,通過“不抵觸”和“報批准”兩大核心機制協調放權與控權的均衡關係,依托科學、規範的甄選標準的構建,貫徹“謹慎放權”的基本立場和央地關係的基本原則,明確合憲性審查程序的法定主體、職責分工和程序機制,借助增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東風”,最終實現相關改革的不斷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