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改革頻繁發生,偵查人員的出庭身份也經歷了由偵查機關代表向程序性被告的轉變。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之前,偵查人員的法庭職責是代表偵查機關作出情況說明,之後則是陳述取證行為細節並且接受控辯雙方的發問。如此的轉變被看成是保障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實質運行的關鍵。但是由於法律條文和相關理念的限制,辯方對於偵查人員的當庭質證仍難以實現,偵查人員依然以代表性身份出庭。特殊的出庭身份為非法取證行為的認定帶來了困難,導致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運行不暢。在今後的改革過程中,應當調整真實至上的訴訟觀念,並取消被告人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的條件限制,保障法庭質證的有效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