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東於100年8月1日上午9時48分就任太○公司董事長,原太○公司董事長李○隆自斯時起失其董事長之資格,李○隆於同日將指派上訴人及金○瑩擔任○百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之改派書交付公證人,公證人於同日9時58分送達○百公司,送達時李○隆已非太○公司董事長,其指派上訴人及金○瑩為○百公司法人代表之行為,不生效力,難認上訴人及金○瑩係合法之○百公司法人代表董事。則上訴人及金○瑩於100年8月1日下午以○百公司董事身分召開董事會,並推選翁○治為○百公司董事長,決議召集系爭股東會,系爭股東會即屬無召集權人所為召集,其決議應屬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