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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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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長辭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惟被上訴人辭任董事長及董事後,無權指定代理人,上訴人於補選董事長前,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應由陳○德、陳○坊2人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而陳○德未踐行該條項規定之互推程序,自任主席主持第一次股東會,通過追究董事及監察人責任案之假決議,嗣陳○德並自任召集人於同年10月7日再行召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通過追究董事及監察人責任案之決議(下稱系爭追究責任案),核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無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董事長辭職
、
代理人指定權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會決議瑕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6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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