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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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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黃金股——民國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認定太○公司於100年8月1日之董事長已變更為徐○東,李○隆即無代表太○公司改派上訴人、朱○銓等3人、金○瑩為該公司於○百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之權限,上訴人以○百公司董事身分召開董事會,決議召集之系爭股東會非合法成立,不能認有股東會之存在,所作成之系爭決議難認合法有效,因而為上訴人主參加訴訟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董事會決議瑕疵
、
股東會
、
無權召集
、
決議無效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會決議瑕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6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董監人數放寬——民國108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00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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