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立憲主義各國憲法之原理,一個國家的憲法,必然有一個制定該憲法的權力,一般稱為憲法制定權力,或制憲權。依活躍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Sieys之理論,國民隨時可以依自然法發動制憲權,修改憲法或制定新憲法。本文主要目的是以合乎憲法制定權力原理為前提,思考在制定我國新憲法時,對政府組織中「行政權」定位問題進行檢討。首先,檢討現行憲法中「行政權」定位之問題點。其次,除分析國內相關學說及司法實務外,擬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中總統的權限及其問題點,作為比較、分析之對象。最後,從國內現實的政治環境,及權力分立之觀點,提出適合我國政府組織中「行政權」定位之政治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