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本文簡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以來已迄一年,該法將諸多納稅人權益保護之理念融入並形諸法律條文,期獲得實現。其中第7條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並且該條第8項揭示,租稅規避案件除調整補稅外,原則上不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對於此免罰之淵源以及法理上之意義,實具有研究探求之必要與價值。鑒此,本文將從租稅規避之本質探討出發,藉彰顯其與稅捐逃漏之不同,說明何以租稅規避行為應予免罰;而納保法施行後,亦已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縱納稅人並未主張,然撤銷訴訟涉及公益為由,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而主動援用。故而,本文則以最高行政法院就Uber營業稅課徵之案件為例,分析其理由形成,作為司法實務日漸重視納保法精神之印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