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07)學年度行將終了,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私校)應於年度終了後編製決算,委請符合教育部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其財務報表,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11月30日前函報該部備查,並經審核後據以函復。鑑於私校本學年度會計事務處理首次適用該部於107年7月19日以臺教會(二)字1070096127B號令修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會計制度),同時簽證私校106學年度財務報表,亦首次依國內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規定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故本文探討會計制度修正重點、會計師查核報告所列主要關鍵查核事項及該部審核私校106學年度決算之重大發現,為期私校管理階層及簽證會計師本著「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之理念,改善本學年度決算作業及提升查核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