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租賃」之定義,係指轉讓標的資產的使用控制權之一段時間以換得對價之合約。故據此解釋,租賃合約必須具備兩項條件:(一)有標的資產。(二)轉讓標的資產的使用控制權。後者(資產的使用控制權)是指「有權主導使用」及「取得該資產幾乎所有的經濟效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16年1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訂定租賃之認列、衡量、表達及揭露之原則,取代原本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註:西元2001年IASC改組為IASB,舊時代所發布的公報稱為IAS,新時代所發布者稱為IFRS)。修訂此新公報主要是針對承租人之會計處理,目的在讓「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購買」、「貸款取得資產」這三項經濟實質相同但法律形式不同之交易能相互比較,以落實忠實表述並增加財務透明度。企業有時因缺乏資金,或為了享受租稅利益,而移轉資產予另一個體,然後再簽約租回將該資產繼續使用,稱之「售後租回」,如此可在出售時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然而租金則於未來分期慢慢支付,例如:長榮航空於2017年出售兩架全新空中巴士A330-300予渣打國際商銀並立即租回續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