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該局已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26名,分別配置於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並可就近至該局所屬單位或其他合作機關,利用視訊設備與納保官進行協談或面談,即時提供納稅者相關權利保護協助與諮詢。該局說明,因為稅法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對一般納稅者而言,較不易充分全盤理解,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函或稅額繳款書時,因對於稽徵程序或自身權益等事項可能不清楚,而覺得徬徨無助,此時納保官會站在協助納稅者的立場,擔任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的橋樑,且會盡力協助指導納稅者提出有利事證,以維護納稅者的權益。過去曾有一些人士提出納保官由現任稅務人員擔任,是否有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