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其以洗錢防制與避免財團法人成為控股工具、政府財產私有化為規範核心,強調財團法人的財務透明與財產保護;在規範架構上則以捐助財產比例與加強監督之必要性,區分為政府捐助財產法人(以下簡稱官捐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捐法人),以及民捐法人符合財團法人法第63條第1項之要件且主管機關認有加強監督之必要,而加以指定之特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特定民捐法人),整體而言以官捐法人之監督密度最高,特定民捐法人其次,而民捐法人監督密度最低,而適用寬嚴不等的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規範。配合財團法人法的正式施行,主管機關亦配合檢視過去的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規範,以經濟部為例,過去有「經濟部審查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以下簡稱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兩部對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管理監督之規範,現全數廢止並回歸財團法人法與相關子法之規範,以使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監管,回歸財團法人法的體系與具備明確的法律授權監管依據然而過去在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中,同時涵蓋了財團法人共通監督管理事項與針對受政府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財團法人加強管理事項,隨著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的廢止,未來在財團法人與執行科專研究機構管理上,應如何適用與協調即有探討的必要。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