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發展,今日的各種科技產品均有強大的功能,諸如數位相機有內建各種拍攝模式可供使用者選擇,使不懂攝影技巧之人也能拍出完美的照片;或如採用Nvidia推出的「GauGAN」工具,用戶的塗鴉即可成為真實的風景1。是以,原本不具某領域專業之人,利用科技產品便能創作出專業的成果。然而,倘創作者未具備「技術」,僅係憑藉科技產品的功能,則其使用科技產品而創作之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可稱為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實有疑義。本文整理司法實務近年來判決,嘗試分析法院對於上述爭議的見解為何。(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1.本案第二審法院2及最高法院針對以攝影機拍攝之照片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均指出「被告於上揭網頁所張貼○公司目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機拍攝實物,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創作」。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