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工具之進步,金融科技對傳統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逐漸深化,近年來政府部門與監管機關對於金融創新之支持,促使非傳統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相繼投入金融科技新興業務、技術應用與產品研發等服務;其中區塊鏈之分散式帳簿(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技術因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竄改、可溯性、匿名性與獨立性等特性,被大量使用於金融相關服務,數位資產因而廣泛運用,並流通於交易所,泰國政府為避免此種金融行為影響國家金融穩定、經濟體系及大眾使用權益,因此頒布皇家法令「數位資產事業法」(Royal Decree on the Digital Asset Businesses B.E. 2561),於2018年5月14日正式生效,規範數位資產及發行數位資產相關之企業;為提高監管效力,其授權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得將數位資產依其性質指定歸類為以下兩大類型:(1)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係指建立在電子系統、網域之中,且用來交換商品、服務或代表權利的交易媒介;(2)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係建立在電子系統、網域之中,根據發行人與持有人間之協議,用於個人在某個特定項目或業務之投資,所獲之權利,例如紅利點數、使用權、遊戲商品。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