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收到消費者郵寄之申訴資料,經與消費者再了解情況,即發函要求A業者作處理說明。之後接到業者回函,表示經調閱消費者剖腹生產第二胎之病歷,依病歷所載內容「選擇性剖腹生產」不符合保險附約條款之規定,且對於消費者本次因妊娠38+2週併骨盆狹窄,而施行剖腹生產手術之必要性,實存有疑義,故婉拒相關醫療保險金之給付。經本會再詢問消費者,其表示當時也是經醫師評估,基於安全之考量而選擇剖腹生產。本會即再與業者聯繫,業者表示審閱消費者申請第一胎之理賠紀錄,當時並沒有調閱病歷,係因消費者妊娠37週暨骨盆狹窄,經評估而給付理賠金,但因第二胎的情況不盡相同,且基於各家保險公司的契約條款與理賠標準或處理方式不同,因此得到不同的結果。對於第一胎已給付之理賠金,業者表示不再追究,但對於第二胎的理賠問題,將再與消費者聯繫協商及評估是否酌情給付部分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