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行動理論的觀點來看,Welzel的目的行為論應如何評價?其在哲學行動理論中找得到相對應的位置嗎?對目的行為論是否還有某些異議,是刑法釋義學與刑法哲學文獻中都還尚未闡明的?假如無論如何需要的話,哲學行動理論將如何看待這些為了反對目的行為論所形成的異議,譬如附帶結果、無意識行為與過失行為等難題?何謂「心理物理學的運作機制」(psychophysischer Mechanismus)?這是目的行為論的其中一個核心,Welzel卻在1931年表明其 「完全未被解釋清楚」。「心理物理學的運作機制」中的內容與有意識的意欲之因果關係(Kausalit?t des bewussten Wollens)兩者間的關係為何?過去三十年的神經生理學與心理學研究成果(如Bejamin Libet與Daniel Wegner)也是哲學行動理論過去二十年來非常密集去掌握的對象,這是否會是對Welzel目的行為論的一個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