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漢斯‧威爾采(Hans Welzel)自認為並不像他的那些研究法哲學同事一樣,因為他們是自然法理念的明確支持者,相反的,他一直以來就是批評者。他嚴格地區別自己的「物本邏輯結構」學說與自然法學說之間的差異,並且他由於這套學說而已獲得的名氣,有時甚至超出了刑法界之外。不過,「物本邏輯結構」學說與傳統自然法學說的要素之間卻有相當的重疊與相似處。我們如何能夠將這種表面上雖是在批評自然法,但是實際上卻使用一些自然法論證的學說精確地加以歸類呢?這個問題不僅對於威爾采法理論的理解深具意義,而且對於今日關於自然法問題的論爭也有其意義,因為如同下文指出,威爾采的「物本邏輯結構」學說仍帶有當今現時意義的思考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