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每位身心障礙學生得以享受教育機會均等的權利是特殊教育努力方向,在高學歷普及化的年代,高中畢業已成為每個人基本的學歷門檻。我國自1999年即訂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利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有足夠的教育機會與權利,該辦法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相關升學考試加總分25%,並於原核定招生名額所定外加2%。自2000年即教育部開始規劃「身心障礙學生12年就學安置實施計畫」,讓更多的身心障礙學生在國中畢業後能進到高中職,接受完整12年的適性教育,以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方面適應能力(教育部,2000)。在2001年將原升學輔導辦法更名為《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將其名稱去除掉「國民教育」,其加分條件未變僅配合入學管道名進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