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舉辦「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這已是自2009年完成初次國家報告後的第三度審查。相較於其他同樣通過國內施行法的兩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婦女人權因行政院設置有性別平等會(前身為1997年成立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性別平等處等機制(構),及2005年以來推動「性別主流化」在運用政策工具、官民對話上的經驗基礎,在行政部門推展時得以更為聚焦。但筆者在這次國際審查歷程中同時看到的是,某些存在已久的挑戰,政府部門仍未能正視、進而提出有效解方。筆者大致贊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歷程與結論性意見之策進作為〉(吳秀貞、王子葳,2019)一文所提出的觀察、反思與未來作法,惟下文將CEDAW的落實置於我國整體性別平等的進程中,試圖指出在歷次審查中反覆出現的,關於性別定義、暫行特別措施、交叉歧視等核心概念的結論性意見,所反映當前體制內性平工作亟待突破之處,期待能有助於婦女人權的落實往前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