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建造、政治民主係建國之初衷,而民主的基礎在於實施地方自治,但自民國元年頒布臨時政府約法以來,或因百廢待舉、軍閥割據,而致國政如麻,實無多餘心力,規劃落實基層民主,以施行地方自治;即使國父孫中山先生主張實行地方自治,亦因心力交瘁、積勞成疾,有生之年,未能實現中國之施行地方自治,不免抱憾終生,死而後已。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來,儘管憲法對省、縣地方自治係採制度保障說加以明文規範,但憲法委託之省縣自治通則,不但行憲伊始即因政治情勢特殊,而延宕制定;即使國民政府遷臺,依命令行使地方自治,猶不能及早完成憲法之付託,依憲制定地方自治法制。及至民國81年(西元1994年),始在制定憲法增修條文,簡化地方自治法制化程序後,始克於民國83年7月29日,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惟該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係本諸「重省(市)、輕縣(市)、無視鄉(鎮、市)」的政策取向,而呈現偏頗立法。直至民國87年12月,政府推動「精省」之地方政府再造,次年元月,制定「地方制度法」,始將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確立,施行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