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2016年4月間,以36期分期付款之方式,向A公司購買易學王電腦(下稱系爭電腦)一部。系爭電腦主要係供學童學習之用,惟消費者發現系爭電腦之適用年齡與其家中學童之年齡層不符;且系爭電腦品質不良,A公司亦無售後服務;消費者復因收入銳減,於繳納4期帳款後即無力負擔剩餘款項。嗣A公司將上開對消費者之債權讓與某金融公司,並授權該金融公司為帳務處理,消費者並於2017年6月間接獲該金融公司催收部所寄發之「刑事詐欺告訴通知函」,催告消費者繳清積欠之款項,否則擬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消費者提出告訴。消費者則於2017年6月19日,以存證信函對A公司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A公司取回系爭電腦,並於6月21日至本會申訴及詢問相關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