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是原告請求變更分配方案中爭議部分所涉及的分配額之歸屬的形成訴訟。我國現行法承認債權人和債務人具有原告適格,但應當在解釋上嚴格限定後者的範圍。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的共同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可以主張足以支撐分配方案所記載的分配額不應歸屬於被告這一訴訟請求的一切事由,被告可以主張足以支撐分配方案所記載的分配額應歸屬於自已的一切事由。被告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發生原因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而原告就該債權的發生障礙事實和消滅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判決具有對世效。法院應當在判決主文中直接變更分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