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人民法院組織法》刪去“執行員”後,如何重新定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員”和目前實踐中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成為一項亟待解決的課題。通過考察執行工作的內容性質與事務分配之間的相關性可知,即便在我國“一元制”的執行組織中,為提高執行效率,讓執行法官從事務性工作負擔中得以解脫而專注於裁判性工作,仍有必要設置專業化乃至職業化的非法官執行人員。進一步,執行人員內部分工及分類管理的根本標準源於按照裁判性要素與事務性要素的比例對執行工作進行的類型劃分。當前執行體制改革及將來民事強制執行立法工作應當認真把握非法官執行人員專司弱裁判性和事務性執行實施工作的核心職能;對專司執行事務的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實行單列管理,形成正規化、專業化執行隊伍;明確司法警察負責執行警務保障;待條件成熟時創設執行司法警察或專職執行員乃至職業執行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