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定电子数据证据侦查取证规则的同时,对于行政执法阶段以及犯罪初查阶段的证据效力也予以确认,但三阶段在具体取证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基于电子数据证据效力与证据内容的双重过程性,这种差异不可避免损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引发后续刑事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审查认定困难。基于信息生命周期理论,通过区分电子数据首次接触行为与后续处理行为,在此基础上明确并协调电子数据在刑事立案前后三阶段的取证、保管与传输规则,有助于弱化取证规则差异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负面影响,从而从程序规则层面实现电子取证的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之间的协同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