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人釆用協議收購+杠杆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是一種獨特的收購方式,它給現有信息披露規則帶來挑戰。收購人即使承擔信息披露義務,也必須通過上市公司才能向公眾披露信息;收購人不會將全體協議條款予以披露,更不願意披露協議收購的杠杆比率,這使得協議收購+杠杆收購帶有很高的危險性。我國實定法規定了協議收購,卻沒有觸及杠杆收購,對收購人披露杠杆收購及資金保障等信息的關注不夠,難以適應協議收購+杠杆收購並用的實踐需求。我國在修訂《證券法》及監管規則中,應當明確規定收購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地位,明確收購人在採用杠杆收購時的信息披露要點,增補收購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程序規則,增加遺漏信息重大性的認定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