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核定中“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始終是爭議焦點。價格“明顯偏低”與否實質上是與公允價值相比較的後果,但實踐中不乏稅務機關以保障稅收為目的否定公允價值的情況。公允價值形成機制較為複雜,審計人員必須通過多種審計程序和證據才能得出相應的審計結論,而稅務機關僅僅依靠自由裁量權和僵化的價格標準即可進行核定與調整,這背後隱含著稅法對市場自由過度干預之可能。在金融、房地產及大數據高度發展的今天,公允價值巳成為反映經濟實質不可或缺的估值依據。稅法規制與市場經濟之間的博弈不止是法律法規調控的作用,還有稅會差異和技術隔閡所帶來的影響。通過法律和會計交叉研究視角,對於識別立法缺陷、完善稅收徵管工作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