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梳理和分析證監會對恒生網絡等案件的處罰邏輯、現有證券法和刑法規範體系對於證券經紀業務的規制內容、證券經紀業務設置許可背後的“哲學”與“國情”以及成熟市場的代表美國對經紀商的認定標準等內容的基礎上,試圖對證券經紀業務的認定規則和標準進行比較和反思,以期對“非法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提供某種有益的借鑒。本文建議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從“證券”“經紀”與“業務”三個層面來分析和思考“證券經紀業務”的範圍,並在此基礎上,通過監管部門持續的監管實踐,形成明確又富有靈活性的“證券經紀業務”的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