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糾紛中立評估制度作為我國新型金融ADR制度,其結果應具有參考效力及可執行性。各國立法例都對ADR評議結果的執行進行了保障,如一元制評議模式的英國、澳大利亞、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評議決定具有片面拘束力、確定拘束力和執行力,而我國中立評估程序則沒有對結果的執行制度。將中立評估意見分為責任分配型、賠償給付型、駁回型和附加建議型,駁回型和附加建議型評估結果不具有執行力,責任分配型、賠償給付型評估結果則需要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約束金融機構或者在金融商品或服務協議中加入認諾條款等保障評估結果的執行,採用契約化設計達到類似評議決定片面拘束力的效果,從而使中立評估程序具有獨立程序價值,並落實參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