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因特別費案件纏訟,發現檢察官命書記官制作的証人筆錄有登載不實的情形,向一審檢察部門控告(即告訴)侯寬仁偽造文書罪責,經不起訴處分後,向二審檢察官聲請再議亦告失敗。考其原因,若非官場結構性官官相護文化作祟之故,就是因証據取捨與法律見解無法被認同所致;特別是檢察體系要辦自家人成罪,那是鐵板一塊。好在91年2月8日刑事訴訟修正設立一個旋轉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至之四),容許告訴人於再議被駁回之後,轉而聲請法官進行審查救濟;如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則可以使將束之高閣的案件脫離檢察部門掌握,提交公判庭進行調查審理,此時訴訟即有敗部復活的可能性,這對克制檢察官的濫權或包庇具有監督及制衡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