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羈押法》連續做出了釋字第653號及第654號解釋,加上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因案羈押在台北看守所。一連串的法律及政治問題出籠,國人對監所法規,關心的熱度也隨而提高。吾人均知「羈押」乃是為維持刑事訴訟的進行,對被告所採取不得已的處分,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對羈押被告的處遇,自不能與監獄受刑人相同。監獄則在執行確定刑事判決的決定,其中徒刑的執行即兼有拘禁、矯正的功能。因此,羈押的被告自不能以罪犯視之,受刑人也不能以劣等人相對待。除有維持秩序及教化所必要之處理外,對此等人權的維護與尊重,須與一般國民無區別。然監所向來在戒護為先及便於管理「人犯」的觀念下,導致一般的人權,並不受重視;且因法規一再著重於「管理」,而司法也因無法可管,致往往忽略了監所「人權」問題。直到釋字第653、654號解釋出現,藉大法官會議的兩號解釋,監所人權問題方得立法及司法機關的青睞。在此《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時,筆者願藉本文,對《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與監獄真正亟須解決的問題,提出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