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為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也是國內首部針對臨床醫療處置計畫,以病人意願為導向之法律。有別於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施行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按:條例在法制體例為特別法,普通法則通常稱為法),後者雖有末期病人得簽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但其實施之條件,均限於末期疾病本身。惟,醫療實務上,或有一些因病致求好生不能,求好死不得,甚至生不如死的情境;也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在三年前應運而生,並自民國108年1月6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