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戰後《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布以來,健康權隱然已成為基本人權的一環。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揭示: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福祉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之後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在其憲章中進一步闡明指出:不分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條件,享受最高可能水準的健康,是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即使如此,雖然基礎性的國際人權綱領文件,以及最重要的國際衛生健康組織,都高舉健康醫療人權的大旗,但迄今「健康不平等」(health inequality)依舊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挑戰,特別是考量到性別、年齡、先天或後天殘疾以及種族因素時,如何在國內法的制定以及公共政策的擬訂中,有效踐履國際人權法體系對於全民健康的期待要求,仍是當代保護醫療人權以及落實健康權時不斷辯論的主軸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