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尋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農地“三權分置”權利結構中的定位,是農地權利體系科學構建的重要基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結構應按照大陸法系的物權規範模式,將其作為一個渾然整體的權利加以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須回歸到《物權法》確認其為用益物權的合理設計,明確該權利為純粹財產權之本質。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應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載體,而修改法律使農民個體成為其權利主體,且構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制度和夯實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收益權能,是續包權能夠順利運行的重要法律支撐。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尚存有不足,但無礙於農地“三權分置”之政策目標得到實現,構建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而擯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是制度需求的嚴重錯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