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於102年修定了: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應自二歲開始,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支持服務中包括了家庭支持服務等特殊教育法條;不僅強調了早期療育往下扎根的重要性,也提示了早期療育支持服務中理須支援家庭需求,滿足家庭需求為基礎。但是,在特殊教育相關法令制度中卻遲遲未提早期療育的成效評鑑,如此一來,家庭支持服務是否滿足了家庭需求就不得而知了。本文藉由介紹美國家庭成果評鑑,建議可由:一、家庭了解孩童的優勢、能力和特殊需求。二、家庭瞭解家長的權利以及能夠有效地為孩童倡議。三、家庭能夠幫助孩童發展和學習。四、家庭有支持系統。五、家庭在社區中可以得到需要的服務、計畫和活動等五項家庭成果來進行早期療育之成效評鑑。文中概述了美國早期療育的相關法規,家庭成果的意義,家庭成果評鑑的理論架構和效度,以及實際應用於國內外的評鑑結果,或能作為臺灣評估早期療育效益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