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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行政法:第六講稅捐文書之送達——正當法律程序之法治國要求
作者 葛克昌
中文摘要
"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明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前送達。」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闡明該等規定之憲法意義:「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不僅攸關人民財產權之限制,亦攸關人民得否知悉其內容,並對其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並認為:「基於法治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且應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已查得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除此之外,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事涉納稅義務人,能否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期限申請查對更正,亦涉及有無逾期繳納稅款、相關滯納金之加徵、行政執行及公法消滅時效等影響權益事項。尤有進者,行政處分須送達相對人,送達係行政程序終了之標誌,亦為行政處分在法律上存在之起點,未經送達之行政處分仍非行政處分;送達不僅為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亦為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按稅法為最富涵憲法意識之法律,也是基本權在庶民日常生活之具體化,以下試就上述稅捐文書送達之法律性質及實務問題在憲法意義分述之。"
起訖頁 68-82
關鍵詞 稅捐文書送達訴願訴訟權調查之書面通知寄存送達納稅人權利保護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010 (9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身分關係的成立與解消:第二講夫妻關係之建立
該期刊-下一篇 墮胎罪的法益與罪數以早產說與殺胎說的爭議為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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