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夫妻為無血緣關係之雙方憑個人之意思而成立的身分關係,並由該關係出發,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如夫妻經由生育產生自然血親,或經由收養產生法定血親,或透過該婚姻,使本無血緣的夫妻兩方之親屬發生姻親關係(民法九六七、九六九)。因此,夫妻關係雖未在我國民法所規定的親屬範圍內,但可謂親屬之根源。一旦成立法定夫妻關係之後,隨之即產生身分上與財產上的效力,前者包括夫妻稱姓、共同住居所的決定、同居與扶養的義務,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等;後者則為與夫妻財產的相關問題,有日常家務代理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的繼承權等等。然而在處理許多夫妻間,關於其法律上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前,首要必須先行確定其夫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 |